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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5-07-30 17:11:48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城建委

  《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263号市政府令颁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又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现就市民关心的主要问题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近年来,一些建筑业企业不规范用工,故意拖欠、甚至恶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而导致农民工采取跳楼、跳桥、游行、拉横幅、上访、堵路、堵门等极端行为讨薪的群体性事件发生。2014年,我市共接到讨薪上访、投诉2100余起,以讨薪为由发生的群体性事件200余起。恶意欠薪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求各地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我市亟需制定《办法》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

  二、市、区人民政府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办法》明确了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中,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区人民政府(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协调所辖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办法》对建设、人社、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依法对其使用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欠薪逃匿、以暴力手段对待农民工讨薪、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城管、水务、园林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相关企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责任是什么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和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五、《办法》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有哪些措施

  为了避免个别企业擅自挪用农民工工资款或者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防范用人单位隐瞒用工信息、截留农民工工资,《办法》提出以下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一)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办法》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行工程款与工资款“两条线”拨付。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通过专用账户层层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专门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并且对农民工工资暂付款的拨付时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

  (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制度。《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支付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建立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名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名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名册”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后一道屏障。为此,《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总额的5‰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为了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设立专用账户的情况,发现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设立专用账户的,应当要求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用账户的相关手续。同时,为了激励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办法》还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减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怎么办

  为了保证各项制度能够有效落实,《办法》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建立诚信制度。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并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二是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对未按照规定设立专用账户、未按照规定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以及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情形的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三是重申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以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为由,怂恿、煽动农民工围堵马路和政府机关,聚众讨薪、恶意讨薪的怎么办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合同执行有争议、工程款被拖欠等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或者工资被拖欠为由怂恿、煽动农民工围堵马路和政府机关,聚众讨薪、恶意讨薪。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以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为由,怂恿、煽动农民工围堵马路和政府机关,聚众讨薪、恶意讨薪的;以诈骗钱财为目的,采取伪造农民工名册、记工单、工资欠条、工资表、施工合同等资料,提供虚假情况,谎报案情的;以暴力手段对待农民工讨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如何适用

  本《办法》实施后,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是否适用的问题,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周期一般较长,如果在建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将会对《办法》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办法》规定,《办法》实施后,剩余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当按照办法执行;剩余工期不足一年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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