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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7 09:41:41

武建协〔2017〕52号


 

 

各会员单位:

    《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评审办法》由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第三季度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然后以通讯方式征得会员单位一致同意,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评审办法》(武建协字[2011]005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奖申报表

 

 

                                                                  武汉建筑业协会

                                                                  2017年9月26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引导激励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全面开展创优创奖活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奖评选活动,参照《湖北省建设工程楚天杯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奖(以下称黄鹤奖)是我市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其工程质量为本市领先水平。

第三条 黄鹤奖每年评选一次,设黄鹤金奖和银奖。其中黄鹤金奖为获奖工程中各类型建筑工程中优中选优的项目,奖励数额原则上不超过黄鹤奖总数的10%。对其中技术含量高,施工质量精细,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的,推荐为观摩工程。

第四条 黄鹤奖评选工作接受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黄鹤奖评选由武汉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武汉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质委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 参加黄鹤奖评选活动,本着会员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在本市范围内,符合相应基本建设程序,达到下述规模,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均可申报。其规模要求如下:

一、住宅建筑工程

(1)单体住宅工程: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中心城区外3000平方米)以上。

(2)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中心城区外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多层住宅在5栋以上,高层住宅在2栋以上。

(3)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中心城区外80,000平方米)以上(含配套工程)。

(4)别墅类工程:按组团申报,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米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中心城区外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教育、科研、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游服务、客运、体育场、图书楼、办公楼、写字楼、博物馆、会展馆、商场、机场等公共性建筑物。

三、工业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中心城区外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厂房、车间、仓库、工业建筑群等工程。

四、历史建筑重建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上。

五、投资在2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六、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铁路、工业、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

七、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不足以上要求,但设计先进,“四新”技术应用效果好,质量水平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其他代表性工程。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上年度及以前申报经评审落选的工程;

二、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全的工程;

三、竣工验收备案后,二次装饰改造而未经消防验收的工程;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的工程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五、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的工程及在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经核实的工程;

六、保密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黄鹤奖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由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规范要求,并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

(二)严格执行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等规定的优良标准。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抗震和节能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三)申报企业应无诚信方面的不良记录,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

(四)工程技术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五)建设单位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申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参加QC小组成果发布活动并获奖;

(七)申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或积极推行绿色施工;

(八)住宅小区(组团)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全部合格,且优质工程不低于80%;

2.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绿化小品、道路、管线等)基本建成,无障碍设施施工到位,小区具备入住条件;

3.有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

(九)群体建筑是指在同一场区内,由同一家施工企业施工的多栋工程群体,除申报面积符合要求外,高层建筑不少于2栋,多层建筑不少于5栋,且应全部达到优质工程标准,同时保持群体工程其平面布局上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第九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除总承包单位外,一项工程允许有不多于2个施工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10%以上或超过1000万元;

3.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达到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明显的质量特色。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黄鹤奖工程,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申报。如两家及以上承建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群体、住宅小区(组团)等有多家主承建单位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申报。铁路、工业、交通、水利等其它行业申报黄鹤奖工程,应经工程建设有关部门推荐。特殊情况,施工企业可直接向协会质委会秘书处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黄鹤奖工程,应经工程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或工程监督部门共同认可。

第十二条 申报黄鹤奖的参建单位,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一同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黄鹤奖工程,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奖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五)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3000字以内);

(六)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证(复印件);

(七)施工图审查报告(包含施工图综合审查结论、各专业审查结论、节能、消防专项审查意见书)及节能验收报告(复印件);

(八)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备案资料(复印件);

(九)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十)QC活动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农民工学校证书(复印件);

(十一)以下任意一种能够说明工程质量特色和水平的证明材料(含影像资料),供评审时参考:

1、省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在项目举办现场观摩会的情况;

2、省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对项目进行质量评价的情况;

3、申报企业或其上级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评价的情况。

(十二)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20张和影像资料(包括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实况)。

第十四条 申报黄鹤奖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奖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申报表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真实、有效;

(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应附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及初审。申报单位向协会质委会秘书处提交申报资料,并接受初审。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协会质委会秘书处对初审合格的工程,组织由行业专家组成的现场核查组,对申报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提出书面初评意见。

第十七条 工程现场核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

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和意见;

三、现场核查组核查的重点:

1.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

2.环保、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电梯、安全防护、信息管网施工质量;

3.房屋变形监测资料;

4.突出质量特色;

5.四新技术及绿色施工的推广应用;

6.是否发现质量缺陷。

四、现场实体核查的内容:

1.室外部位(必查)

室外散水、台阶、明沟;幕墙工程;室外墙面、大角及横竖线条;变形缝及水落管;室外细部。

2.室内部位(必查:地下室、首层及顶层、屋面及公共部分;抽查:室内)

地下室、首层及顶层、电梯及电梯前室与楼梯、踏步;室内墙面及顶棚;地面与楼面;厕浴、阳台泛水;建筑门窗;细木、护栏及油漆;屋面坡向、细部及保护层;临空防护等部位。标准层按10%抽查。

3.安装工程(抽查)

地下室、设备层及屋面设备安装;室内给排水;室内电气安装;室内采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泵房、配电机房、电梯机房;建筑防雷等部位。

五、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1、建筑节能备案单及验收纪要。

2、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资料。

3、竣工验收监督意见及验收纪要。

4、建筑变形监测资料。

5、功能性检测资料。

6、抽查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集中评审。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黄鹤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武汉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根据核查组的初审意见,通过抽样检查、询问、讨论、评议,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复查,审查确定获奖项目,并报武汉建筑业协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黄鹤奖的评选,每年的三月为申报阶段,四月为现场核查阶段,五、六月为评审表彰阶段。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授予获奖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奖杯和证书,并予以表彰。

一、授予获奖工程总承包单位相应奖项黄鹤杯和《证书》;

二、授予获奖住宅(组团)建设单位相应奖项黄鹤杯和《证书》;

三、授予获奖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相应奖项《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企业多创精品工程,将企业获得黄鹤奖工程的业绩纳入行业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单位应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对总承包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奖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主要参建单位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其上级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宣传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的工程,因承建单位的施工质量原因而出现较大质量事故问题的,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撤销授予该工程的荣誉。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评审过程中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评审和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平、公正,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评审办法》(武建协字[2011]0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武建协〔2017〕52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奖评审办法》的通知(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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